兩高兩部聯合發布通告 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
2021-11-05 標簽: 來源:延吉新聞網
為深入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,依法懲處黑惡勢力犯罪,維護社會安定,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近日聯合發布《關于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》。
《通告》指出,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犯罪情節較輕的,可以依法免除處罰。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,將根據犯罪情節及造成的危害依法從嚴懲處。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,盡快投案自首,爭取從寬處理。
《通告》指出,任何個人或公司、企業、團體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、財物和交通、通訊工具,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,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。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。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、信息的公民,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。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。對威脅、報復舉報人、控告人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《通告》全文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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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
為深入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,依法懲處黑惡勢力犯罪,維護社會安定,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堅決對涉黑涉惡在逃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(以下統稱“在逃人員”)“有逃必追、一追到底”;同時,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給予在逃人員改過自新、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及有關規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犯罪情節較輕的,可以依法免除處罰。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,將根據犯罪情節及造成的危害依法從嚴懲處。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,珍惜機會,盡快投案自首,爭取從寬處理。
二、由于客觀原因,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,委托他人代為投案,或者先以信函、電話、電報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,本人隨后到案的,視為自動投案。犯罪后逃跑,在被通緝、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,以及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機關抓獲的,視為自動投案。
三、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。經親友規勸、陪同投案的,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,視為自動投案。
四、在逃人員有檢舉、揭發他人犯罪行為,經查證屬實的,以及提供重要線索,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,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,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有重大立功表現的,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。
五、任何個人或公司、企業、團體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、財物和交通、通訊工具,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,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。無論境內境外,經查證屬實,構成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、信息的公民,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。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。對威脅、報復舉報人、控告人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七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(9月2日)起實施。
《通告》指出,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犯罪情節較輕的,可以依法免除處罰。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,將根據犯罪情節及造成的危害依法從嚴懲處。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,盡快投案自首,爭取從寬處理。
《通告》指出,任何個人或公司、企業、團體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、財物和交通、通訊工具,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,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。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。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、信息的公民,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。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。對威脅、報復舉報人、控告人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《通告》全文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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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
為深入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,依法懲處黑惡勢力犯罪,維護社會安定,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堅決對涉黑涉惡在逃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(以下統稱“在逃人員”)“有逃必追、一追到底”;同時,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給予在逃人員改過自新、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及有關規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犯罪情節較輕的,可以依法免除處罰。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,將根據犯罪情節及造成的危害依法從嚴懲處。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,珍惜機會,盡快投案自首,爭取從寬處理。
二、由于客觀原因,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,委托他人代為投案,或者先以信函、電話、電報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,本人隨后到案的,視為自動投案。犯罪后逃跑,在被通緝、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,以及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機關抓獲的,視為自動投案。
三、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。經親友規勸、陪同投案的,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,視為自動投案。
四、在逃人員有檢舉、揭發他人犯罪行為,經查證屬實的,以及提供重要線索,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,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,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有重大立功表現的,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。
五、任何個人或公司、企業、團體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、財物和交通、通訊工具,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,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。無論境內境外,經查證屬實,構成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、信息的公民,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。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。對威脅、報復舉報人、控告人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七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(9月2日)起實施。
最高人民法院
最高人民檢察院
公安部
司法部
2021年9月2日
最高人民檢察院
公安部
司法部
2021年9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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